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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译者Eclipse基金会发布了新版的Eclipse公共许可(Eclipse Public License,EPL),简称EPLv2。EPL是Eclipse基金会默认使用的软件许可。此次更改涉及了部分特性,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保持和开放源代码促进会(Open Source Initiative)指南相兼容的同时,兼容GPL及更早期的许可,使其可在美国之外使用。EPLv2将替代EPLv1,而EPLv1已具有13年的历史,很大程度上基于以前的通用公共许可证(CPL,Common Public License)。
为深度解读新版许可,InfoQ采访了Eclipse基金会的执行董事Mike Milinkovich,他也是开放源代码促进会的前董事会成员。Milinkovich指出:
Eclipse社区开始在物联网领域启动大量运行时项目,因此必须要链接采用GPL许可的代码并做互操作。
但是Milinkovich还补充道,EPLv2兼容GPL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项目也应遵守GPL。项目牵头人可以决定一个新项目是否与GPL兼容,并有权在得到所有贡献者明确同意的条件下,后期更改在许可上的决策。
EPLv1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它是和美国立法明确关联的。确切地说,就是纽约州法律和美国版权法案(US Copyright Act)。一方面,与特定管辖区的关联,增加了对美国以外侵权行为提出诉讼的难度,因此可能会妨碍美国以外的开发商使用EPLv1。另一方面,要将这两个许可应用到其它相关的软件上,还存在着一些微妙的问题。
EPLv1的应用受限于先前已得到许可的代码,以及“衍生作品”(Derivative Work)。“衍生作品”是一个法律术语,简而言之,根据美国版权法案的解释,“衍生作品”被定义为“采用了重映射、转换和采纳形式的所有工作”。EPLv1明确表明,“衍生作品”并不适用于与EPLv1许可的代码一并分发但是采用了不同软件许可的其它软件模块。
GPLv2和GPLv3许可所提供的权利和义务,已经扩展到那些“基于”GPL许可程序的工作,或是与GPL许可的程序“一并分发”的工作。如果要链接使用不同许可发布的代码,这一差别非常重要。
根据自由软件基金会(Free Software Foundation)的主张,如果代码A链接到由GPL许可的代码B(静态或动态皆可),意味着代码A是基于代码B的;如果代码C链接到由EPLv1许可的代码D,并不会使代码C成为代码D的“衍生作品”。这就意味着,GPL的权利和义务可从代码B扩展到代码A,而EPLv1的权利和义务将不会从代码D扩展到代码C。这导致了两种许可在行为上的差异,进而也不相互兼容。
在EPLv2推出之前,项目可以通过EPLv1和Eclipse分发许可(EDL,Eclipse Distribution License)(EDL是New BSD License的一个变体)的双重许可克服这一局限。New BSD License是一种宽松软件许可(Permissive License),兼容GPL。正如Milinkovich所说:
BSD许可实质上移除了EPL许可的社区友好著佐权(Copyleft)特性。EPLv2在维护了EPL著佐权规的同时,允许对GPL许可的兼容。
Milinkovich希望那些目前依然采用EPLv1许可的项目,尤其是Eclipse基金会所管理的项目,能逐渐迁移到EPLv2许可。JUnit 5等一些项目已经使用了EPLv2许可。但是Milinkovich指出,对于那些在Eclipse基金会管理下但当前仍未采用EPLv1许可的项目,例如Eclipse Ceylon和Eclipse MicroProfile,可根据项目自身的需要继续使用当前的软件许可。
鉴于EPLv2许可是新近推出的,因此开发人员、项目和企业依然处于适应阶段。Eclipse基金会正在创建了一个FAQ页面,但是截至本文发稿时为止,FAQ依然在完善中。此外,虽然EPLv2宣称是OSI兼容的,但它并未出现在OSI的官方网站上。这些问题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得到解决。
查看英文原文: Eclipse Foundation Renews the Eclipse Public License
转自 http://www.infoq.com/cn/news/2017/09/eclipse-public-license-2